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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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

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

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津贴,需提供: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7、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

(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或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原件;

(2)配偶参加异地生育保险,但不符合在当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8、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9.女职工妊娠期内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的,提供当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流程:

第一步:

参保人携带《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生育服务登记、住院费用等材料,前往南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中心/南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

第二步:

参保人根据现场工作人员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