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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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有新情况,据了解,6月1日起,南宁市将实行人脸识别认证。

南宁市工伤保险待遇领取

  

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为进一步方便办事群众,加强对全市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及领取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从6月1日起,南宁市将正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开展工伤待遇资格认证工作。

“不用先去社区开证明再跑到社保局办理认证手续,只需在手机上下载‘南宁智慧社保诊疗一卡通’APP软件,在软件上‘刷个脸’,马上就可以搞掂工伤待遇资格认证,实在是太方便了!”近日,我市四级伤残工伤人员邝女士在市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在手机上体验了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服务。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让参保群众“少跑马路,多走网路”,市社保局不断探索建立管理机制一体化、服务方式多样化的“互联网+社保”经办模式,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针对领取工伤定期待遇人员或伤情较重及年迈者到现场认证较为不便这一情况,市社保局提出了信息化改革举措,即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工伤待遇资格认证,并已通过测试并上线。

南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二)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所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其所需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

1.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乘坐的交通工具限为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舱,不包括旅游船)、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车和飞机),所需交通费凭据报销;

2.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凭据报销,每人每天最高限额为110元;

3.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三)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保险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四)新《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新《条例》和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