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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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体如何?有哪些亮点值得我们关注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湖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3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从2017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待遇标准、目录管理、信息平台、基金管理等主要政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管理

1.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湖州市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包括:

(1)具有湖州市户籍(含在本市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城乡居民;

(2)非本市户籍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的在校学生;

(3)市域内普通高等院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2.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由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助资金组成。个人缴费: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350元;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250元;在湖高校的大学生每人每年缴费100元。政府补助:大学生每人每年59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年710元。

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居民医疗费用增长等因素,适时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统一待遇标准

1.医疗保险待遇

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1)住院医疗

在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3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85%;未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的,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

在市域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75%;

在市域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县区级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除外)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60%;

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500元,15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55%;

在市域外非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住院医疗费用自理30%后,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标准执行。

同一医保年度内,住院设一次起付标准;转上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转入医疗机构级别对应标准执行。

医保年度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

(2)门诊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