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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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具体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细则吧!

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

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顺利实施,根据《德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德府函〔2016〕24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除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人员外,下列人员属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未在市外就读学校所在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学生)。

(二)未在原户籍地或其它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

1.驻本市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特殊学校的市外户籍学生,包含港、澳、台籍学生;

2.持有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就业转失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等中断职工医保的人员,以及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但未享受城镇职工医保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 人社、发改、财政、卫计、食品药监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一)市人社局主管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制定全市居民医保发展规划,加强对居民医保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居民医保收支预算,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居民医保政策调整方案和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机制和公共财政对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偿机制。

(二)市社保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和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业务经办工作;会同市医保局编制居民医保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分解下达参保扩面和基金征收任务并进行考核;规范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基金征收与稽核、个人权益记录等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会同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

(三)市医保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居民医保待遇审核支付和医疗服务监管工作;会同市社保局编制居民医保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制定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分解方案和协议管理定点医院总额控制指标分配方案;规范居民医保待遇审核支付、医疗费用结算、医疗服务监管等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组织开展医药机构定点评估,按协议管理关系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受理咨询和举报;配合市社保局、市财政局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工作;负责省异地结算平台费用的结算;开展基金收入与支出核算、划拨,编制上报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对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市社会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全市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构建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及定点医药机构的业务经办系统与网络;负责全市居民医保经办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与维护;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

(五)县(市、区)和德阳经开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扩面、医保费征收、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基金上解、基金管理、个人缴费记录建立与管理、参保信息变更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内控管理、查询和举报受理、编制上报基金征收财务和统计报表,并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考核。

(六)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居民医保待遇审核(包括异地就医现金结算费用)、基金管理、内控管理、咨询和举报受理、医疗服务监管等工作;制定协议管理定点医院总额控制指标分配方案;开展基金收入与支出核算,编制上报基金财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医药机构定点评估,按协议管理关系与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审核结算医疗费用,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乡镇(街道)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的业务经办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考核。

(七)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开展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做好参保居民及特殊人群参保信息收集上传,实行动态管理。对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等进行核实,将有关信息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发放缴费通知单,组织开展居民医保费征收,基金监管;受理个人医疗费用报销;归档保存辖区内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信息变更、保险关系注销等业务档案资料;开展政策宣传、受理咨询和举报、开展有关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服务站”)受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委托代办居民医保业务,具体负责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等业务环节所需资料的收集、初核与上报,有条件的劳动保障服务站可将有关信息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缴费通知单;发放有关资料,通知并组织参保人员按时参保缴费、办理续保,受理个人医疗费用报销;协助做好宣传解释、情况公示等工作。

(八)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负责本校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工作,对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险关系注销等进行收集、校验和上传,有条件的可直接录入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负责本校学生医保费代收,并按规定将代收的医保费及时存入居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代理个人医疗费用报销;归档保存本校学生参保缴费、信息变更、保险关系注销等业务档案资料;开展政策宣传和有关情况公示等工作。

(九)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将居民医保政府补助资金和对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的资助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到位;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居民医保基金预警机制和公共财政对居民医保基金的补偿机制。

(十)民政、残联、卫计、国土、扶贫移民、教育、综治等部门分别负责特殊困难人员(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4级残疾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被征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5.12”地震遇难学生家长、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供养亲属等特殊人群的认定,组织特殊人群参保,按规定向财政申请代缴补助资金,并划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民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

(十一)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医保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卫计、食品药监部门负责对医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医药服务行为。

(十三)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学校开展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

(十四)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参保登记与缴费

第四条 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手续,未及时在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参保缴费的居民可在次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在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内参保的,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缴费。

1.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应以户为单位(指户口簿上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学生除外)选择同一个档次缴费标准,在户籍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登记时,应填写《德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持居住证的人员,在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登记时,应填写《德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并提供居住证(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3.中小学校、大中专(职)院校在校学生(不包括非全日制、在职教育学习的人员)由所在学校统一组织、造册办理参保缴费。

托幼机构学龄前儿童参保组织方式由县(市、区)和德阳经开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特殊人群人员分别由民政、残联、卫计、国土、扶贫移民、教育、综治等部门统一组织、分类造册办理参保缴费。

“5.12”地震遇难学生家长参加居民医保的缴费档次和补助标准由有关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二)未在参保缴费集中办理期参保缴费的人员,在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时应填写《德阳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属特殊人群的人员,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特殊困难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2.1-4级残疾人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证》(复印件);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扶贫移民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4.计生特别扶持对象提供卫计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证》(复印件);

5.被征地人员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6.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直系供养亲属提供综治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

第五条 居民医保参保信息按以下程序办理登记、审核和确认。

(一)参保信息的登记、初核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