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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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四川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参考

第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缴纳医保费的,按政策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规定报销范围内的部分按比例支付。

(一)起付标准:市内三级医院800元;市内二级医院500元;市内一级医院300元;中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市外医院900元。

(二)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属规定报销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市内三级医院50%;市内二级医院60%;市内一级医院65%;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住(转)外地医院40%;中小学生和未成年人住院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上浮15%。除中小学学生、未成年人和“三无”人员外,其他居民连续缴费满3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2%;连续缴费5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5%;连续缴费8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0%;连续缴费10年其间无住院费用发生的,首次住院报销比例增加15%。

(三)一个统筹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居民住院医疗费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4000元。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因患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各种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费用,凭相关资料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按住院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按照四川省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城市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政策依据:《遂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