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疗保险新政策:医保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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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据小编了解到,济宁医疗保险新政策,医保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济宁医疗保险新政策:医保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乙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另外,降低扶贫对象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居民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

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鉴定一次

《关于济宁市居民医疗保险精准扶贫的意见》规定,将扶贫对象全部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建立准入退出机制。由村委会统一到乡镇人社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乡镇人社所复核无误后,经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3月底前安排专人将扶贫对象的参保信息录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并在信息系统中给予标示。扶贫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已脱贫的'扶贫对象,根据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确定的脱贫人员名单,由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注销。新增的因病致贫农户,经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确认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加手续。

同时,完善扶贫对象慢性病鉴定制度,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建立定期鉴定制度,为患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甲、乙类)扶贫对象及时进行鉴定。扶贫对象提出慢性病鉴定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报乡镇人社所,乡镇人社所复核后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实施慢性病鉴定。自2016年1月起,甲类病种随时鉴定,乙类病种每季度鉴定一次。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组织专家到扶贫对象家中进行鉴定。

在医疗费用结算方面,经鉴定符合享受慢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扶贫对象,可选择本县(市、区)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慢性病就医的定点医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个人只缴纳应负担的费用,其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

降低慢性病起付标准,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经鉴定为慢性病的扶贫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500元降低为200元;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甲类病种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0%提高到80%、乙类病种由原来的60%提高到70%。同时,降低住院起付标准,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扶贫对象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原来的200元、500元、1000元分别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医疗费报销比例提高10%,即由原来的报销80%、70%、55%分别提高到90%、80%、65%。

在大病保险上,居民大病保险取消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和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扶贫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在省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报销,报销比例提高5%;一个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和慈善救助。

另外,各定点医疗机构推进先看病、后付费,对扶贫对象的住院医疗费用及时进行中间结算,住院押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数额,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为扶贫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