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育保险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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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生育保险新政受到大家的广泛关注,具体是怎样的?下面去了解一下吧!

湖北生育保险新政

湖北省武汉市关于生育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现就武汉市生育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正常分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关于护理假津贴

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其配偶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三、关于生育就医

参保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诊断怀孕后,用人单位应持相关材料到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手续。属于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不再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属于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证》作为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登记的必要条件。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25日

拓展阅读:未参加生育险流产后生育费用由谁来支付

未参加生育险 单位支付产费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施行,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足4月流产可休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单位应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规定》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规定》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