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保金工资总额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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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对于残保金的计算很多人都不解,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北京市残保金工资总额计算方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残保金工资总额计算方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 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80000*1.7%=272000元。

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如何处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请问如果今年多缴了残保金,该如何申请退还?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有关事项的通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保障金。申请退还多缴保障金的,应当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16]6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用人单位认为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实际不符的,应当先行到该机构重新申报审核人数。审核通过后,持该机构出具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重新审核确定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还保障金手续。

拓展阅读

  2016年北京市申报及征缴残保金的通知

根据2016年4月26日北京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6] 639号),2016年北京市相关企事业单位需按规定申报并缴纳本单位201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申报及征缴时间

征缴时间:2016年8月1日至9月30日

征缴内容: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现场申报

(一)持《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2015年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证明材料,进行申报。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持以下材料:

1. 《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

2. 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3. 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持同级人事部门的证明;

4. 残疾人职工2015年6月和12月的工资表原件或复印件;

5. 2015年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原件。

网上申报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变化较大的除外)可网上申报。

三、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达到规定比例的,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征缴标准

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本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总数×1.7%-残疾人职工数) × 2015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

本单位2015年在职职工人数500人,职工年平均工资8万,残疾人职工0人。

一般方案:应缴纳残保金金额=(500×1.7% - 0)× 8万=68万

减免方案:选择残保金免费代办业务,可将68万残保金降低至15.3万,节约残保金52.7万,残保金代办咨询电话010-57213505 (周一至周五9: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