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住证社保入户需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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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个怎么交养老保险费?

深圳居住证社保入户需要的条件

【参保条件】

一、灵活就业人员

1、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灵活就业的深户人员;

2、本市户籍到市外就业的人员。

二、非从业居民

1、年满18周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在学校就读,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户无业人员;

2、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居民;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在国内其他异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和医疗保障的深户人员。

三、从事个人经济活动

【申请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建行、中行、农行、工行之一开立的本人储蓄银行存折户名和帐号页的复印件(验原件);

2、属于招工或调入深圳的,还需提供招工表或调令(验原件留复印件);

3、属户口迁入的员工,女35岁、男45岁以上的还需提供迁出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养老保险参保状况证明。

4、属大专院校毕业生的提供分配函;

5、属复退转军人的提供安置部门的介绍信;

6、申请一次性缴纳18年医疗保险费的,若户籍迁入深圳前原户籍属于农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若户籍迁入深圳前原户籍属于城镇非农村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状况证明;

7、属于自谋职业残疾人员和非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残疾人员,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8、属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低收入居民的,还需提供户口簿、《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低保边缘救助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9、在内地企业就业的员工,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和劳动合同书或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单位证明;

10、灵活就业的人员,须出示与之产生经济关系方的证明,如:缴交的工商管理费单据、税务登记及纳税单据;

11、已有《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的人员,在申请个人参保缴费时,需验审《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或《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首次申办《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需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办理流程】

第一步:到户籍所在的社保机构个人缴费窗口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和签订《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

第二步:持《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开户银行加盖公章;

第三步:持参保所需提供的资料、《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表》、《委托银行代收社会保险费合同书》到户籍所在区的社保机构个人窗口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步:需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的,必须本人前来办理,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

企业怎么交养老保险费?

【申请资料】

1、《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单位签字并盖章);

2、营业执照原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

4、开户许可证原件或开户银行证明或开户银行印鉴卡原件(盖银行公章);

5、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6、社保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办理流程】

一、新参保企业进入深圳市社保局后点击网站:,选择首页“在线办事”项目,在“企业网上申报”一栏点击“新参保企业网上登记”→点击“企业社会保险登记网上申请须知”页面上的“同意”→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申请登记”→再按要求录入登记信息→点击“保存”→点击“网上申报”→点击“打印登记表”→点击“打印申报表”→点击“首选项”→点击“横项”→点击“确定”→点击“打印”。

二、企业网上申报成功之日起(不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需将打印好的《深圳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有关资料交到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预期不办理的,系统将自动取消企业网上申报的数据。

深圳退休金计算方法是什么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规定: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下同),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二)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

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在2012年1月1日后退休的员工,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构成按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三)调节金:为300元;

(四)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五)过渡性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支付。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退休人员具有本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工龄补助,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6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其由社保机构支付的待遇不重新计算,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员工,按新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养老保险待遇的,仍按原办法计发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