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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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出炉,想知道你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吗?赶紧阅读下文吧!

江苏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770元;二类地区1600元;三类地区14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5.5元;二类地区14元;三类地区12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12月18日

【附】

  关于调整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 42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下:

一、最低工资标准

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执行省确定的一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30调整至1770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执行省确定的二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460调整至160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泰州市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一类地区由原来的14.5元调整至15.5元;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二类地区由原来的12.5调整至14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