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青岛落户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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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甲骨文记载,商朝已开始实行人口登记制度,有“登人”或“登众”,即临时征集兵员的记载。《尚书·多士》篇说:“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可见当时已有了人头统计。这可以视为我国户籍登记制度的萌芽。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生儿青岛落户需要的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新生儿青岛落户需要的材料

新生儿青岛落户需要的`材料

1、落户地居民户口簿;

2、父母或监护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婚姻状况声明);

3、出生医学证明

4、收养孤儿、弃婴的,凭《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办理。

5、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所在单位证明;

6、拟落户地父母一方系村民的,应当提供村委会接收证明。

注意事项

1、《出生医学证明》系山东省以外地区签发的,须提供住院分娩记录;出生登记前父母离婚的,应当由抚养方申报,并提交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

2、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法院判决书、公证书、申请人或关联人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仅限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4、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直管或自管公有住房(不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使用证明;

5、以上所涉及的凭证及证明,非法定证件应提交原件存档;法定证件,核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归档。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交具有外文翻译资质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所有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