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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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名称

临时经营设立登记

二、业务概述

具有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申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外出县(市)从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5)异地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7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4号);

7.《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四、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1份(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五、办理程序

六、办结时限

当日办结

 七、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