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委托贷款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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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委托贷款利息代扣代缴营业税吗?
  对委托贷款利息营业税的扣缴义务而言,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自2009年1月1日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取消了将金融机构作为委托发放贷款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也分别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国税函〔1997〕7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第二条中关于扣缴义务人与扣缴义务时间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废止。因此,银行对2008年第四季度的利息应按照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代扣代缴营业税,而2009年第一季度及以后的委托贷款利息,由于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由委托方自行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