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进修社 人气:7.32K

摘要: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归纳起来有三种代表性观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当根据其属性和特征加以厘清,具体应当包括: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和相互合作权。

论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配偶权、同居权、住所商定权、忠实请求权、相互代理权、相互合作权

一、关于配偶权的内容的各种观点及简要评述

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学术界各说不一,分歧很大,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代表性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包含同居权、生育权、忠实请求权、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有各自姓名权利、夫妻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有计划生育义务。除了上述几种主要权利外,配偶权还应当包括几种次要权利:(1)抚养权;(2)监护权;(3)离婚权;(4)收养子女权;(5)住所商定权;(6)行为能力欠缺宣告权;(7)失踪宣告权;(8)死亡宣告权;(9)继承权。[1](P18)

第二种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内容应当包括:(1)冠配偶姓氏决定权;(2)住所商定权;(3)共同财产平等支配权;(4)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5)送收养子女决定权,但如法律规定,配偶一方可单独收养子女,此单独收养权不因配偶身份而获得,不属配偶权;(6)请求相对方抚养权;(7)相互继承权。[2](P302)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上述配偶权的内容中,有一些权利并不属于配偶权。例如离婚权是婚姻自主权的内容,行为能力欠缺、失踪、死亡宣告权是法律特定的权利,而不是配偶权的内容。至于监护权,则为独立的身份权。因此,我国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七项:(1)夫妻姓氏权;(2)住所决定权;(3)同居义务;(4)贞操义务;(5)职业、学习和社会生活自由权;(6)日常家务代理权;(7)相互抚养、扶助权。[3](P726)

笔者认为,在界定配偶权的具体内容时,应当根据配偶权的属性及特征来加以厘清。

首先,配偶权的性质是一种身份权,“民法上身份云者,谓基于亲属法上之相对关系之身份,有一定身份然后得享受此权利也”[4](p16)。配偶权的内容应当是男女结婚后,基于夫妻身份而应当享有的权利,即指为保护的基于民事主体(配偶)的某种行为、关系所产生的与其身份有关的民事权利。基于此点,配偶权的内容应当随着婚姻关系的成立而产生。而上述观点中有些权利并非合此特点。例如,夫妻姓氏权,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离婚权等,这些权利是配偶之间的人格权利,“谓与人之人格相始终而不能分离之权利,亦即以人格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5](P17)因而它们不能归属于配偶权的内容之中。

其次,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具有非财产特征,它本身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也无法体现为确定的财产价值。配偶权的客体配偶身份利益也不像财产权客体一样可以转让或继承。因而上述权利中,有部分具体权利和配偶权的这个特点相矛盾而不能成为配偶权内容。例如,财产平等支配权和继承权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它们的权利客体与配偶权的客体-身份,是背道而驰的。而且,夫妻财产平等支配权应当由夫妻财产权加以规范,继承权应当由继承法加以调整。

最后,配偶权作为一种身份权,是否可以基于夫妻身份以及夫妻相互之间的关系产生与他人相关的身份权利。笔者认为,作为独立的身份权,彼此应当是并列的。上述观点中所谓的对未成年子女平等监护权以及送养、收养子女决定权,不能属于配偶权的内容。这些权利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能由夫妻平等享有,是监护权和送养、收养子女决定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能认为它们是配偶权的内容。

综上所述,配偶权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1)同居权;(2)住所商定权;(3)忠实请求权;(4)相互代理权;(5)相互合作权。

二、同居权

TAGS: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