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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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按照财政部领导关于着力完善我国注册师审计准则体系,加速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的指示,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注册会计师协会遵循、民主、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经过艰苦而卓有成效的工作,拟定了22项准则,并对26项准则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已于2006年2月15日由财政部发布。这48个准则项目,将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所有会计师事务所施行。这些准则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一套适应主义市场要求,顺应国际趋同大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出台顺应了两大背景: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要求我国加速实现准则国际趋同,减少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障碍,改善我国经济贸易环境;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面临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审计风险,迫切要求我们大力改进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增强审计的有效性,增进社会公众对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为便于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准则,现就准则体系的特点及创新之处,谈谈自己的认识。
  一、准则体系强化了行业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
  执业准则作为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活动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同以前制定的审计准则相比,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更加突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强化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针对实务中暴露出的不足,严格了程序,要求注册会计师切实承担起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责任。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针对新形势下财务报表舞弊的特点,更加积极主动地识别和应对财务报表舞弊的风险,并为注册会计师履行好这一责任提供了更多的指引。准则特别强调,舞弊导致的风险是特别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专门针对该风险实施实质性程序。
  又如,为避免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片面理解风险导向审计,过分依赖程序,而减少实质性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明确要求,注册会计师应针对所有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程序。
  再如,针对“安然”事件暴露出的会计师事务所销毁不利工作底稿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和保存年限,以及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准则体系符合国际趋同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在体系结构、项目构成和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
  从体系结构看,我们按照国际趋同的要求,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性质的不同,对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进行了重构,与国际准则体系保持了充分的一致。
  从项目构成看,除个别项目因对我国几乎不适用而未被纳入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涵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所有项目。
  在审计准则的内容上,我们充分采用了国际审计准则所有的基本原则和核心程序,在审计的目标与原则、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审计证据的获取和分析、审计结论的形成和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的设定等所有重大方面,与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由于我国准则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不便把国际审计准则中包含的举例等解释说明性材料写入准则正文,但我们会把这些内容写入正在起草的指南中,以帮助会员正确理解和运用准则。
  三、准则体系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最近几年,注册会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不断创新的经营模式和市场工具,增大了面临的经营风险,进而更容易引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加之会计中估计与判断成分的不断增加、审计对象由有形资产向无形资产转变、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所有这些变化都迫切要求注册会计师创新审计理念和技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