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阶信念理论如何解决关于意识的难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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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意识的难问题

高阶信念理论如何解决关于意识的难问题论文

关于意识的难问题指的是如何说明我们的心理状态现象的、质的方面。当我们处于某个心理状态时,除了在进行信息的接收和处理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我们的主观感受,或者用Nagel的术语,种种经验对于一个有意识的生命体是“什么样子的”[1]。当我们抬头看晴朗的天空,蓝色对我们而言看起来是什么样子的;这是心理状态的现象属性,或者哲学家称为的感质(qualia)。我们基本同意人体是一个复杂的物理系统,而一个纯物理的系统为什么会产生、如何产生出如此丰富的现象属性,这就是关于意识的难问题。

关于现象属性的理论可以分为非还原论的和还原论的,而还原论内部又流派纷呈,比如同一论、功能主义,等等。本文所探讨的高阶信念理论是关于意识的高阶表征理论中最受瞩目的一支。

2 高阶信念理论:源起与观点

弗洛伊德以降,一个几乎没有什么争议的观点是,我们的心理状态中有一部分是无意识的。那么什么因素使得我们有意识的心理状态是有意识的?高阶表征理论的回答是,存在一个高阶的表征以这个心理状态为内容;那些无意识的心理状态可以称作一阶状态,那么关于这些一阶状态的心理状态就是高阶的。简单地说,关于意识的高阶表征理论主要来源于这样一种直觉:当我们有意识的时候,我们总是在意识到某些东西;反过来说,当我们不可能意识到任何东西的时候,我们是无意识的。即,我们的意识总是具有某种意向内容,或者说表征内容。根据对于这种表征的理解不同,高阶表征理论主要可以分为高阶感知理论和高阶信念理论,前者将高阶表征理解为一种类似感知的机制,后者将其理解为认知的、意向的,类似命题态度。另一方面,根据高阶表征理论对于意识难问题的态度不同,我们可以把这些理论分为温和的高阶论和激进的高阶论[2]422,温和的高阶论并不着力解决难问题,承认现象意识是另一种意识状态;激进的高阶论则必须为现象属性提供一个还原性的说明。

前文提到,高阶信念理论对于有意识的心理状态的最基本看法是:一个心理状态是有意识的,当且仅当,同时存在或可能存在一个高阶信念,其意向内容是该心理状态。对于现象意识,激进的高阶信念理论认为,它只是有意识的心理状态的一种,也可以通过上述模式得以说明。至此,我们有了一个简单的关于现象意识的高阶信念理论:

(T1)q是现象意识,当且仅当,q是某种(实际存在的或倾向性的)高阶信念的内容。

但这个解释不能告诉我们为什么现象意识具有丰富而独特的现象属性——对主体而言“是什么样子的”。直觉上,一个现象意识的本质在于它具有某种独特的主体感受,如果一个试图解释现象意识的理论不能说明感质的产生,那么该理论是不成功的,这也是难问题的难之所在。

3 实在主义高阶信念理论对难问题的回答

高阶信念理论的代表人物是罗森赛尔(Rosenthal)和卡拉特斯(Carruthers),罗森赛尔是实在主义高阶信念论者,这意味着高阶信念必须是与一阶信念同时实际发生的心理状态,而卡拉特斯主张倾向主义的高阶信念论,高阶信念并不是实际发生的,而只是一种可以作用于认知功能系统的倾向。

高阶理论认为心理状态分为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是我们的高阶表征使得某些无意识的心理状态变成有意识的,现象意识也不例外,这就意味着存在一些无意识的心理状态有成为现象意识的潜力。高阶理论者常用的例子有:“转移注意时的疼”,“漫不经心的司机”[3]300,等。以“转移注意时的疼”为例,这样一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在剧烈的足球比赛中,某人蹭破了手臂的皮肤,但是这个人全神贯注于如何踢球、如何赢得比赛,没有感到疼;比赛结束后,他不再只关注踢球,这时他意识到手臂的疼痛,原来自己一直都受了轻伤。在注意到疼痛之前,这个人可以说足有无意识的疼痛的心理状态。

在注意到疼之前和之后这个人都有一种关于疼的一阶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所具有的性质是我们对现象意识状态进行分类识别的依据,罗森赛尔称之为“感觉性质”(sensory qualities)[4]411。感觉性质这个定义非常模糊,我们暂时将其理解为处于感知状态时一阶心理状态的属性。目前看来,似乎感觉性质成为高阶信念的目标之后,我们就有了相应的现象意识,但问题是,这是如何发生的。

罗森赛尔诉诸最佳解释的论证(IBE)说明,我们能有什么样的现象属性取决于我们有什么高阶信念。西方有专门品尝葡萄酒的专业人员,他们可以将普通人口中一纵即逝、无法形容的感受区分为种种不同的味道。罗森赛尔比较了一个普通人在学习了这些不同味道的概念之前和之后品酒的不同感受,认为在学习了这些概念之后,同一杯酒对于主体的感受是不同的[5]413。我们把学习之前品酒的心理状态称为M1,学习之后品尝同一杯酒的心理状态称为M2,首先M2比M1多了一些现象属性,另外多了一些关于感知的概念,这些概念形成了一些高阶信念。

据此罗森赛尔对现象属性的说明是:(T2)时刻t,M具有现象属性,当且仅当,M具有感觉性质,并且t时刻存在一个高阶信念,以M为内容。这表明高阶信念和现象属性之间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如何,罗森赛尔认为可靠的说法是,新的高阶信念使得我们意识到某些之前没有注意的感觉性质。因为产生M1和M2的外部刺激(同样的葡萄酒)没有变化,而一阶的感觉性质来源于我们感官接收的外部刺激。这意味着感觉性质在之前和之后没有变化,但是通过形成新的高阶意向性信念,感觉性质变成有意识的,从而,也就有了新的现象意识。

但上述说明中的“从而”,并没有起到解释的作用,却留下一个空隙,即新的意向性信念加上旧的一阶属性,如何就产生了新的现象属性?那些独特的主观感受从何而来并没有得到说明。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分析罗森赛尔的策略,沿着他的思路,寻找可能的答案。一阶的感觉性质本身没有现象属性,其原因之一是,如果单纯的一阶感觉性质就有了感觉起来“是什么样子的”现象属性的话,那么就等于说无意识的感觉也有了感觉起来“是什么样子的”,这样再说它是无意识的似乎很荒谬。原因之二在于,这种解释使得高阶信念对于现象属性的产生毫无贡献,不符合高阶信念理论的目的。所以,现象属性一定来自高阶信念,罗森赛尔也同意这种解释,“一种成为有意识的感觉实际上构成了我们拥有的高阶信念”。那么一阶感觉性质对现象属性有什么贡献呢?根据罗森赛尔最近的回答,其实并没有。[6]249

这就是说只要有了合适的高阶信念,不管一阶的心理状态是什么,主体都会处于相应的现象意识中。那么(T2)应该修改为:(T3)在时刻t,主体S具有现象意识M,当且仅当,在时刻t存在一个高阶信念,以M为内容。①

这似乎是罗森赛尔思路进行下去的最后选择,这种解释留给我们的疑惑大于启示,一个无意识的意向性心理状态怎么能产生出主观感受并没有得到说明。同时,这种结论的必然后果是,不管一个人拥有怎样的一阶感觉性质,甚至任何一阶感觉性质都没有,只要他拥有一个以X为内容的高阶信念,那么他就拥有X相应的现象意识。举例来说,如果在时刻a,地球上的小明被针刺,孪生地球上的小明[,1]被呵痒,但这二人都有以痛感为内容的相同的高阶信念,那么他们就都有痛的现象意识,甚至另一个孪生地球二号上的小明[,2]没有接受任何感官刺激,只要他有以痛感为内容的高阶信念,那么他也有痛的现象意识。但是,我们希望知道,为什么被针刺后会有疼痛的感觉,被呵痒后会有痒的感觉,而高阶信念理论给我们的说明却是这些主观感觉和任何一阶感觉性质都无关;高阶理论的目标是把现象意识还原为某种表征内容,但罗森赛尔的回答却导致这样一个荒谬的结果:表征内容为空对现象意识的存在与否没有任何影响。

也许上述高阶信念理论之所以不能回答我们的问题,是因为高阶信念和一阶感觉性质是从概念到形而上学都截然不同的两个东西,这样二者可以分离;而现象属性被划归到高阶信念的“管辖范围”,那么现象属性与一阶感觉性质就显然可分离。这种思路的结果既不能回答难问题,又违反现象属性源自一阶感觉性质的直觉。

4 倾向主义高阶信念理论对难问题的回答

罗森赛尔的高阶信念理论的不足之处启示我们:一方面追问我们称之为现象属性的东西是什么,另一方面在一阶感觉和现象性质的关系方面进行思考。在这些方面,卡拉特斯进行了非常有启发性的深入探索。他的倾向主义高阶信念理论对于现象意识的最基本刻画是:(T4)M具有现象属性,当且仅当,它可以被用于非推理性地产生以M为内容的高阶信念。M本身是非概念的意向内容,“非概念的”或模拟的、“磨得粉碎的”(fine-grained),表达的是我们对于现象意识形成信念、用语言表述时遇到的困难。例如,面对着光线照射下的色彩斑斓的宝石,我们有时无法形容它们到底是什么颜色。把我们的概念比喻成筛子,那么现象属性似乎比我们的筛孔更细小,不能完全被我们的概念所捕获。但是,仅仅这样一个刻画是很空洞的。所以卡拉特斯利用了更多技术性的手段丰富了对于现象意识的说明。

卡拉特斯认为成功地说明现象意识最重要的标准是解释感觉起来“是什么样子的”,他的回答是功能性和还原性的,正如他的书中所述:“我的观点是现象意识由某种(模拟的或磨得粉碎的)意向内容组成,处于某特定用途的短期记忆系统,从而其产生和本质可以被高阶信念所利用;并且由于这种可被利用性(给定某种‘利用语义学’),所有这些意向内容同时也是获得了一种主观维度的高阶内容。(着重号为笔者所加)”[7],p.13

但是仅仅“可被利用性”怎么会给我们的现象意识带来丰富的主观感受、独特的主观维度呢?卡拉特斯借助了“利用语义学”(consumer semantics),这种关于意向内容的理论来自Millikan(1984),根据该理论,一个心理状态A表征的内容将部分地取决于,该认知系统准备利用A得出什么推论,或产生什么行为;一个作为利用者的认知系统可以凭借利用输入信息的能力产生出另一重表征内容[8]。这种理论近年来得到了认知科学实验方面的支持。比如,神经科学家近年来进行了一类关于假视力的实验。他们给盲人被试的手上或头上安放一种可以将摄像头的视觉信号转换为相应的对背部或舌部的触觉信号的装置。一开始,当摄像头扫描到他们前方的物体时,这些盲人只是感觉有不同的触感,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使用这个装置对空间中的物体进行识别之后,这些盲人的感觉经验获得了三维的意向内容,因为,这些被试报告感觉到的东西,并非是通过接收触觉刺激之后进行推理而得知,而是直接具有三维模式的内容[9]。在被试的感觉内容发生变化前后,他接收的输入信号没有什么变化,但是通过其认知系统的学习和熟悉这些新的信号,它对输入信号的解读发生了变化,使得输出的表征内容发生了变化,获得了一种感觉起来“是什么样子”的主观维度。

根据利用语义学的解释框架,倾向主义高阶信念理论认为,一阶感知表征被一个作为利用者的认知系统可以利用,就足以产生第二重意向性内容;这个一阶感知表征是非概念性的、“磨得粉碎的”,而认知系统将这些一阶表征概念化为识别性的、具有理论嵌入的概念,这就是我们的高阶现象概念。我们的主观感受就是高阶表征,或者说是第二重意向内容。为了更清楚地说明上述两重内容,卡拉特斯把“是什么样子的”划分为对主体而言世界是什么样子的,以及经验是什么样子的。这样,每一个感知经验状态表征世界是什么样子的时候,也同时表征了对主体而言的经验是什么样子的,前者源自我们的一阶感知状态,后者则源自我们认知系统作为一个利用者的能力。卡拉特斯最近也将自己的理论称为双内容论(dual-content theory),就是因为上述特征[10]。

卡拉特斯的回答可以避免高阶内容与一阶感受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原因在于卡拉特斯的理论要求同一个心理状态具有两重内容,既然源自同一个心理状态,那么就不会出现不匹配的情况,这是因为高阶表征内容取决于、甚至可以说是寄生于一阶内容,这是作为利用者的认知系统形成的。

对这种高阶策略的一般反驳可能来自于像查尔莫斯[11]、列文[12]等关于现象意识的非还原论者,认为高阶信念理论不能说明现象意识独特的主观特征、那种“感觉起来是什么样的”性质。这种疑问其实可以归结为一句简单的话:一个无意识的意向性心理状态如何产生一个有意识的现象性心理状态?他们会说高阶理论的解释注定是不充分的:因为我们总是可以设想一个具有高阶表征状态的障痹——具有和正常人类完全一致的高阶心理状态,但是却没有现象意识的生物;或者说高阶理论和现象意识之间存在着解释的空缺(explanatory gap),高阶理论与现象意识之间没有概念上的联系,所以高阶理论不能充分说明现象意识。这一类反驳之所以是一般性的,是因为它们打击的目标是所有对于现象意识进行还原性说明的企图,并不特别针对某一高阶理论。一个还原论者,尤其是高阶理论的拥护者,可以回应说,非还原论者将成功解释现象意识的标准定得太高了,一个成功的解释并不应该被仅仅可设想其相悖的情况而推翻,有很多与物理主义相容的.策略可以解释障痹的可设想性[13];非还原论者的理论预设是现象概念对应着真实的属性,但是与认知科学紧密相关的高阶理论,基于自然主义的属性论,并不承认每一个概念都对应着一个自然的属性,并不认为每一个可设想的情况都对应着一个形而上学的可能。高阶理论并不试图为现象意识提供概念分析,现象意识并非先天地能够还原为意向状态,而是要通过经验研究后天地被还原、被充分说明,目的是得到一个依赖于经验事实的对于现象意识的后天解释,所以诉诸先天可设想性的反驳并不成功。

笔者认为,卡拉特斯倾向主义理论有如下不足之处:高阶内容和一阶内容来源于同一个心理状态,这样每一个具体的一阶内容和高阶内容似乎是捆绑在一起的,但是有什么保证我们的认知系统利用某一类一阶状态时产生的高阶表征总是类似的呢?有什么理由使我们相信认知系统总是以同一种倾向的方式去利用同一类一阶状态?即使是同一个认知系统,面对着同样的一阶可利用状态,也可能有很多种角度、很多种方式去利用,结果是产生很多种高阶内容。比如说著名的“鸭兔图”,同一个图形,我们可以利用它产生鸭子的高阶表征,也可以利用它产生兔子的高阶表征②。具体来说,我们希望知道正常情况下被针刺的时候总是会感受到非常类似的痛感,看到草地总是会产生看到绿色的感觉。可以假设,如果认知系统内存储了一个类似于例示的状态,这个例示状态可以接收一阶感觉内容作为输入,并具有产生某种具体倾向的功能性,那么在接受一阶感觉内容作为输入状态的时候,认知系统就会与例示状态进行匹配,从而产生在例示状态下一致的现象性质。

据此,笔者尝试对卡拉特斯的倾向主义高阶信念论进行补充性改进:(T5)p是现象意识,仅当存在某一个例示状态q,p可以倾向于产生更进一步的高阶信念以q所对应的状态为内容。

因为我只是为现象意识的产生加入了一个必要条件,所以(T5)中只是“仅当”,其他必要条件大致与卡拉特斯相同。改进针对的是,认知系统初次习得利用某种输入的信息与之后再次识别到相同的信息时如何反应之间的关系。我们的认知系统对于感官所接收的刺激有一个接收、存贮的过程,为了便于识别利用,将这些刺激所表征的对象再表征为我们的现象性质,而进一步概念化为现象概念用于抽象活动,但这些高阶内容同时被存储于我们的认知系统,这种被储存的状态再次被同一类输入所激活时就会产生与储存的例示状态所对应的现象意识。这仍然是一种目的论的功能主义,我与前人不同之处,就在于引入例示状态,这是一个我们存贮为标准的现象性质,当我们被针刺的时候,产生疼的感受,这种现象性质是引用了一个例示状态为内容的倾向所导致的。

例示的存在可以由我们在反思现象性质时的活动说明。我们在反思疼之类的现象意识时,如果不是回想某一个具体时刻某一个具体的疼痛例子,那么就是在引用一个比较抽象的疼的例示。通过这些例示,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疼和痒是不同的,看到蓝色和看到红色是不同的,而这些知识并不必须要我们记住某一次感受到的特例。

但是我的这种例示理论要面临的问题一是在于例示是如何获得的,而更重要的是,这个所谓的例示似乎只是一个功能性的定义,我们不能理解如何能从这些功能性定义中得到现象性的主观感受,或者说,我们可以设想这些例示的功能条件都被满足了,但没有现象意识。根据最新的神经生物学理论,人的大脑神经元在人的一生中一直具有可塑性(Neural Plasticity)[15]3-12,也就是说人一生中无论什么时候,新的经验、新的刺激都会改变其大脑认知系统结构,那么新例示的出现就对应着神经系统的再次塑造,例示可以成为认知系统一个稳定的功能状态。关于现象意识,除了解释一个纯物理的系统如何会产生现象属性这样的难问题之外,还存在着一个更难的问题,那就是即使我们有了一个可靠的理论对现象意识进行还原性说明,我们直觉上却难以接收对现象意识的任何功能性刻画,也许我们都是“先天的二元论者”[14]16。但我认为情况并没有这么悲观,我们虽然可能是先天的二元论者,但这不意味着先天的直觉不会通过后天的经验和科学知识得以改变。前科学时期的人们不会在直觉上认为地球是圆的并且围绕太阳运行,但是科学发展至今,人们的前科学假设已经被改变了。同样的,因为我们在脑神经科学和认知科学领域还刚刚起步③,所以我们对于现象意识的前科学直觉还是根深蒂固的,但是我们不应该抱着偏见,用可设想性这样的先天论证来排除所有对现象意识进行还原性说明的理论。